應邀參加搬家宴飲酒后死亡 組織者被判承擔15%賠償責任
宴會上賓客飲酒,客人酒后死亡,組織請客的人要承擔責任嗎?據商州法院消息,近日,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侵權糾紛案。
2021年12月,趙某應邀參加同事錢某夫婦的搬家宴,聚會到尾聲,趙某已醉酒至睡眠狀態。錢某夫婦及其他同事遂將其安排到酒店住宿,并委托同樣飲酒的孫某與趙某同住,代為照管。彼時,酒店客服提醒將趙某送醫,錢某夫婦等人未理睬。次日早,趙某被發現因飲酒過量已無生命體征。隨后,趙某近親屬以錢某夫婦及其他12名參加宴會的聚餐人未能盡到對趙某飲酒善意提醒和勸阻送醫等義務致其死亡為由,將各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共計賠償77萬余元。
商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因過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受害人趙某受邀參加被告錢某夫婦舉辦的搬家宴,被告錢某夫婦為宴席提供酒水,其二人作為宴席組織者,對參加宴請的人員負有相應注意、提醒、勸阻及酒后安全保障義務。
錢某夫婦在趙某已嚴重醉酒狀態下,未及時將其送醫治療,而委托同樣飲酒的被告孫某與趙某同住,存在疏忽大意,導致本案損害結果發生,故錢某夫婦應承擔賠償責任。孫某系受托照管趙某,其結果應由委托人即錢某夫婦承擔。其余12名被告系基于正常人情往來受邀參加錢某夫婦的搬家宴,且原告證據不能證明上述被告存在強迫性勸酒、斗酒等行為,故該12人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其自身對過量飲酒帶來的風險應當具有預見性,其在飲酒時未能節制并注意自身安全最終釀成不幸,對其死亡損害結果應承擔主要責任。法院經審理后確定趙某近親屬因趙某死亡遭受損失金額為121萬余元,并綜合各方過錯程度及案件實際情況,判令錢某夫婦負對趙某近親屬損失承擔賠償15%的賠償責任。
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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